香港继承公证
香港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如果希望以最快的速度顺利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颁发的授予书(遗产管理书,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或是遗嘱认证),妥善准备申请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是必须重视的!
我们在处理个案查询时,经常被申请人告知,其已经办妥所需的公证认证文件;再深入了解后,发现所谓的办妥所需公证认证文件,是指办理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并表示该公证书中已经详细列明了死者及死者的亲属关系情况,需要继承的香港遗产,以及谁是香港遗产的继承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对于申请个案所需递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是有特定要求的,比较常见的是死亡事实需要递交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文件,出生事实需要递交公证事项为出生的公证认证文件等。
我们曾经收到一个个案的查询,申请人仅就死者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公证事项为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认证文件,结果被遗产承办处提问,明确要求办理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文件。
在同一查询个案中,申请人拟凭一份公证事项为继承权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明死者的父母及其中一名女儿已经死亡的事实,结果同样被遗产承办处提问,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死者父母及女儿的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文件。
在申请人再次向遗产承办处补充递交该个案中各死者的死亡事实公证文件后,被遗产承办处进一步提问,包括要求递交的文件明确体现死者父母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以及再次明确须递交死者的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文件。
由此可见,遗产承办处对于申请人递交的公证认证文件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假若申请人无法妥善准备满足遗产承办处所要求的公证文件,又没有充分合理的解释理由,将会招致遗产承办处不断的重复提问。
经由我们处理的个案,我们均会在启动申请程序之前,先充分了解和分析个案的情况,对于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部分所需的公证文件的,我们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所能提供的事实文件,制定处理方案,包括尽可能准备满足遗产承办处需求的公证认证文件,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解释无法递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件的原因等,以避免被遗产承办处提问甚至不断重复提问。